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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味检测仪浅析恶臭气体的排放超标的危害性

更新时间:2021-04-30  |  点击率:825
  臭味检测仪浅析恶臭气体的排放超标的危害性
  畜牧养殖、工业生产、市政污水、污泥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等是恶臭气体的主要来源,这些恶臭气体对人体呼吸、消化、心血管、内分泌及神经系统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毒害。
  恶臭气体超标排放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违反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关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违反规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二、 适用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同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按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